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刘健斐。被执行人刘淑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健斐、刘淑萍所有的座落松阳县西屏镇城南安置新村(现为松阳县西屏街道玉泉二区2幢6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松房西屏共字第2977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00)字第0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卫平
书记员:潘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