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和县恒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华,执行董事。2013年4月11日,申请人云和县恒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其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和县恒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云和县恒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期亏损,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云和县恒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益红审判员:蔡勇审判员:于伟东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