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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温乐商清(预)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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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明根。委托代理人:刘海林。被申请人: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荣。申请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以被告申请人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申请人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海林参加了听证,被告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被告申请人的债权人,其对被告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2006)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后因被申请人停止经营,法院找不到财产,目前执行终结。根据工商局出具的被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被申请人目前的状态是吊销未注销,属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申请人债权至今无法实现。申请人要求本院受理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对被告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申请人的身份;2、被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的股东组成及于2005年9月13日被吊销执照的事实;3、(2006)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申请人的债权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4、(2007)乐执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未做答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自2001年8月28日注册成立,登记投资人为陈建荣、汤秀琴、郑小微,被告申请人因未参加2004年年度工商年检,被告乐清市工商管理局于2005年9月13日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另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于2003年间欠货款185387元向本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付货款,本院审理后于2006年6月19日判决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货款1853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朝方人民陪审员:蔡许玉人民陪审员:叶海丹

书记员:蔡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