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多次出入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可
书记员:虞莳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