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甲。被告:夏乙。被告:夏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夏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夏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建双
书记员:张胜霞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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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甲。被告:夏乙。被告:夏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夏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夏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建双
书记员:张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