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永山。被执行人河南兴中建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柳瑞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兴中建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兴中建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宋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