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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任修梅、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中执字第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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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刘玉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任修梅。被执行人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任修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号房产(产权证号:)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冰

书记员:汪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