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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成坤执行裁定书

(2011)遂执字第0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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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成坤,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领,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遂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驻民三终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领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领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段东侧的一宗住宅用地(面积257平方米)及附属三间瓦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成坤,以抵消被执行人王领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成坤181962元及相应利息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领所有的位于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段东侧的一宗住宅用地(面积257平方米)及附属三间瓦房以181962元及相应利息的价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成坤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王成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审判员:李蔚审判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建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