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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秋香、张亚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13)辉执字第6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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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张秋香,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亚科,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张秋香申请执行张亚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执行,我院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赔偿款414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并经本院多次查找及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赵保华代理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