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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立燕、腾新贵、刘晓云、高桂玲、徐桂娇、武文燕、于现良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4917-4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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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立燕、腾新贵、刘晓云、高桂玲、徐桂娇、武文燕、于现良。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453、240号、(2009)第6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6871.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案款26871.9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453、240号(2009)第6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