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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11)

(2013)黄执字第4817-4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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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春林、武东超、薛平刚、张国宝、杨慧、石在兰、石在香、管成俭。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240、453号和()第6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5558.0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案款35558.02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240、453号和(2009)第6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人民陪审员:薛妍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