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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郑庄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1

(2013)黄执字第4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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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郑庄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郑庄村。法定代表人吕可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殷增光。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马金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15000(含利息)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