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207203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626元,负担执行费3078元,共计21490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214907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