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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祁某某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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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祁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祁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案件款207203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626元,共计21182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祁某某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现已分期将按件款10000元交至本院,并已发还申请人张某,下余案件款201829元未受偿。由于执行期限较长,不能在一个期限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