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法定代理人康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支付案件款18398.68元及逾期利息,公告费、案件受理费700元,共计19098.6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19098.68元未受偿。由于执行期限无法确定,不能在一个期限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