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景录,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洪擎,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
吴景录申请执行张洪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我院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赔偿款51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并经本院多次查找及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赵保华代理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