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春云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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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春云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