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金全喜被执行人王小胭被执行人张小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山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全喜、王小胭、张小光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