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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德生与焦作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劳动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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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德生被执行人:焦作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被执行人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

本院在执行李德生申请执行焦作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劳动纠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焦作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德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焦作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焦作市商务稽查支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豫法民再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