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执行人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诉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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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执行人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诉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