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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彪与陈华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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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彪被执行人陈华奇

本院在执行张彪诉陈华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华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