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与王火旺、李小伟、王涛、李育杰、李立敏、曹营军、靳祯飞、王玉萍金融借款纠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3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被执行人:王火旺被执行人:李小伟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李育杰被执行人:李立敏被执行人:曹营军被执行人:靳祯飞被执行人:王玉萍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申请执行王火旺、李小伟、王涛、李育杰、李立敏、曹营军、靳祯飞、王玉萍金融借款纠合同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火旺、李小伟、王涛、李育杰、李立敏、曹营军、靳祯飞、王玉萍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