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焦作市银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栋诉焦作市银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