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兵林被执行人崔东来被执行人崔双乐被执行人赵喜臣被执行人王保忠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兵林、崔东来、崔双乐、赵喜臣、王保忠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