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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陈玉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山执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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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陈玉云被执行人张卫东被执行人郭守能被执行人徐大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山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陈玉云、张卫东、郭守能、徐大林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