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孝义市丰茂矿产品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孝义市丰茂矿产品有限公司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山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