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和平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
本院在执行张和平诉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破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