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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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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赵新太,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李杰(另案处理)伙同李乐(另案处理)窜至泌阳县南河公园西边50米,在路边盗走仲广倩一辆车牌号为豫QYG1**的银色五羊本田小公主踏板摩托车,价值6975元。盗后,李杰和华某联系问要不要摩托,华某说要。后二人将该车骑至板桥镇街上,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华某,李杰和李乐每人分赃款700元。现摩托已经追回,退还失主。2、2013年8月6日晚上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杰伙同李乐窜至泌阳县南河公园西二级坝东边100米处,在路边盗走袁利利一辆车牌号为豫QYA5**的白色飞鹰牌12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2764.8元。盗后二人将该车骑至板桥镇街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华某,李杰和李乐每人分赃款400元。现摩托已经追回,退还失主。3、2013年8月11日凌晨2点许,犯罪嫌疑人李乐在泌阳县金鼎宾馆门口,盗走王凤芝一辆无牌白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价值5056元。盗后李乐和李杰将该车骑至板桥镇街上,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华某,华某又以3000元价格卖给板桥镇的李刚。现摩托已经追回,退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华某于2013年9月24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仲广倩、袁利利、王风芝的陈述,同案人李杰、李乐供述,证人李某、李某某、李一某、陶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泌价证(2013)86号鉴定结论,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是犯罪嫌疑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币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长生审判员:侯平坡审判员:乔景宝

书记员:张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