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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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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许某某于2008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帅、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将其非法私藏的枪支非法持有,并威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书记员:柯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