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田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向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田公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马忠秋,女,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果园集团公司)和被告马忠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果园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果园集团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领审判员:米学敏代理审判员:范双双
书记员:韩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