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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贺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正刑初字第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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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玲,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2年12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贺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贺玲(自报姓名张红)伙同他人自2012年11月4日以来,在汝南、正阳境内多次向多名普通群众传播“全能神”并向群众散发”全能神”的宣传品一百余份。贺玲在正阳县寒冻镇发展“全能神”信徒,并组织非法聚会。贺玲发展了信徒陈某甲、李某(自报姓名陈某)等人。2012年12月13日上午,在正阳县第一初级中学院内,被告人贺玲伙同李某等人携带宣传邪教“全能神”的宣传品向群众宣传、散发,并劝群众加入邪教“全能神”。后被该校保安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贺玲等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从贺玲(张红)处扣押邪教宣传品:传单和小册子221份,麦迪牌MP4一部,碟片一张,内存卡一个、小本一个(贺玲传播全能神的记录,传播群众近百人)、手机一部、手稿二张,从李某处搜出宣传品小册子81本、刘某处64本。2012年12月1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贺玲等人宣传时所携带的宣传品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电子数据盘一个(麦迪的MP4)是邪教组织宣传品的母盘。。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3日上午,那个叫张红的女的和我在正阳县城见面后,我们就到街上散发传单,我们给群众讲“全能神”,如果不相信“全能神”就大难来临,相信全能神,神就能保佑他全家。然后向群众散发全能神传单,我们散发的大约有五十份传单。后来又遇见两个女的,我们四人一起到学校里宣传“全能神”,散发传单。我们刚去了没有多久就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了。是张红到我家找我的。宣传“全能神”的传单是昨天(2012年12月12日)下午张红(她自称叫张红)骑电动车到我家里放到我家里的。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12月13日)早上,我正在家中,有一个女的(戴着帽子口罩)到我的家里给了一些传单(内容是世界末日来临,劝人信全能神的)让我去人多的地方宣传全能神(老天爷)。我拿着传单就坐车到了正阳县真阳镇北关桥头。路上有三个女的看见我拿着这些传单,说我们也是发这个的。我们就一起到了正阳县第一初级中学院内进行宣传。我们宣传了没有多久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们四个就被带到派出所了。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12月13日)上午8时许,我在汝南县官庄街上遇见一个男的(体貌特征我记不清了),给了我几张传单,让我去人多的地方传播“老天爷”的福音。我就坐着车来到了正阳县北关附近,到了之后我碰见两三个女的也在发这种传单,我们就一起散发传单,传播“老天爷”的福音。我们几个一商量,就觉得去学校发传单,因为学校人多。我们刚到学校没多久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带到派出所了。4、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3日是我值班,当天下着小雨,有四个妇女打着伞进到学校院内,我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串亲戚的,我看见他们掂着袋子,也没有太在意。后来我听见学校的家属说有四个女的在家属院发传单,我就到家属院内去找。我在孔老师家里找到了这几个妇女,正在向他家人宣传“全能神”,我就报警了。我怕她们跑了就把学校大门锁上了。停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过了,把她们带走了。5、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3日上午,有几个女的到我家门口,向我宣传“老天爷”什么的,让我信“全能神”,我对他们说我不认字,也不让他们给我,他们见我不理他们放下传单就走了。6、证人徐某甲的证言(后附辨认的照片12张),证实贺玲是我妻子,我听到看守所的民警喊她张红(辨认出混在12张照片中的张红就是其妻子贺玲)。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二、三个多月前(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正在家里打麻将,进来两个女的,她们自称是汝南县人姐妹关系;她们是骑电动车来的,她们就问我信老天爷吗?我说信,那个女的就给我讲老天爷怎样怎样有法力无边,不信就有灾难。又对我说,老天爷就是“全能神”,不信全能神就有大灾难。又说人类的末日到了,信全能神就能免灾。她们向我传了后就走了。大约过了三四天,她们两个又到我家里,还给我一本书,名字是“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行经历见证文章”,还有二十多张宣传全能神的传单,让我向外传。这些东西一直在地上扔着,我没有看。我没有听她们的,没有再宣传全能神。8、证人史某甲的证言,证实在那两个女的来以前,我从来没有学过“全能神”。年前的一天(2012年11月16日),下雪天,两个女的到我家,一开始就问我相信老天爷吗?我说:“信”。我问她是那里的,她们不让我问,说代表神来的,让我学好。她对我说,相信她的神就能躲避灾难,能学好,不赌博,不偷不抢,不干坏事。然后就让我喊我庄的人到我家看她们唱歌,跳舞。我就到门口喊我庄的人,有几个人抱着小孩到我家。一个女的就拿出书给大家讲道说人的婚姻和命运都在老天爷就是神在控制着,给我们念书的内容。后来一个女的又拿出一个白色的MP4,让大家看里面内容,里面有把神钉在十字架上,大海啸,还有其它内容我忘了。那个女的后来又给我一本书和一些传单,不知道有多少,大概有二十多张。两张光碟,在包着书皮。书名是“羔羊展开的书卷”,传单我没有看。光碟是啥我没有看,传单我没有看也没有发。隔几天,那个给我们看KP4的女的又上我家了。我没有在家,她就走了。9、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妻子叫史某甲,我打工回来看见有个妇女找我妻子,才知道有人向她传播“全能神”,我就不让她信了。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听说在史某甲家里有信全能神的唱歌、跳舞。就抱着我的孙子过去看看,我过去后,看见五六个人是我庄的,还有几个女的我不认识,她拿着书在讲,又拿一个像手掌大小的白色的机子播放把神钉子十字架上,大灾难。因不关门看不到,一关门我的小孙子就哭闹,我怕小孩哭闹影响其他人看,我就抱着小孩回家了。11、证人史某乙的证言,证实去年(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3时许,我骑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碰到了史某甲,史某甲喊我到她家去听“全能神”的课,我想着反正没事就去听听。到了史某甲家后,她家里坐了好几个人。一个女的拿着一个白色的MP4,放在板凳上,大家都在围着看。里面有把神钉在十字架上等内容。我也没注意看。我在那看了大约十几分钟,我有事就走了。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那天(2012.11.16)下午,我正在看孩子,我庄的史某甲喊我,让我到她家有信神的。我就抱着小孩过去了。我过去后,看见我庄的几个妇女在密蜂家里,有一个外地的女的在讲什么。我的耳朵背,听不见。那个女的拿一个小电视(MP4)在放里面的东西。我就听见那个女的说什么“世界末日”,别的没有听见。那个机子里面放的什么东西,人多我没看清楚。后来我的小孩闹人,我就抱着小孩走了。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忘记了,上午我的小妗子陈某甲和一个胖胖的女的来我家问我:“世界末日就要来了,你是否信老天爷,如果不信,灾难就会来临”,我说:“我没那个时间。”她就一直劝我信,随后她给我几张宣传单,然后他就和我说了一会就走了。1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那一天(2012年11月12日),那个女的(贺玲)过来找我,让我和她一起去传福音。我们就骑着电动车一起到杨庄我外甥刘国的养猪场向他妻子杨某某传播“全能神”。那个叫张红的女的向杨某某传播福音。后来又给她一些传单,然后就走了。1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我妻子陈某甲不声不响离家出走好几天,后来经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帮助把她给找回来以后,她天天在家里吵,在家里闹。非要跟我离婚,说离了就自由了。就能一心一意去传教了。她信的是“东方闪电”。她天天在家里跟我说马上世界末日就来了,你还挣钱干啥,只有老天爷能救咱们。让我信“东方闪电”。上次你们帮我把她找回来后,她天天给我吵架。后来我跟老岳父那边的人商量商量让她去广东俺闺女那住一段时间。我的小女儿就回来了。谁知道她还没出正阳就下车跑了。现在也不知道她在哪。16、证人史某丙的证言,证实大约是去年的十一月份(2012年11月)的一天,两个女的到我家,是和王某某一块来的。她们到我家后,向我讲“老天爷”下凡了,人类末日要来了。如果相信全能神,就能保佑全家平安,不相信全能神就会有灾难降临到我家里。那个女的向我说了很多,这是第一次。第二次那两个女的到我家里又向我传播全能神,还劝我加入全能神,并让我往下传播全能神,如不传播全能神,灾难就降临在你们身上,全能神就会发怒,后来一个女的又拿出一个白色的小机子,让我看里面的“把神钉在十字架上”,“大灾难”等小电影。1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去年11月份的某一天,有两个女的和王某某一起来到我家。她们来了之后,就向我丈夫讲“老天爷”下凡了,人类的末日来了。如果相信全能神就能保佑全家平安,不相信的话就会有灾难降临。我一看是宣传“全能神”的,我就抱着小孩出去了。大约又过了几天,她们两个又来了,向我丈夫宣传全能神,劝我丈夫加入全能神,我一看是她们又来了,我就气得抱着小孩出去了。18、证人史某丁的证言,证实是去年大约十一月份(2012年11月)的一天,我在寒冻街上卖鞋,两个女的在店里找到我,向我宣传“全能神”是万能的,不相信“全能神”灾难就会降临身上,相信“全能神”就能保佑全家。后来就走了,隔两天,那个女的又找到我在寒冻中学的家里,那个女的到我家里问我能找到和我年龄差不多的老姐妹吗。我说能,她就对我说让我找人,星期三和星期五到我家聚会。然后她传“全能神”,我没有听她的,她说老天爷就是“全能神”。我听着不对劲,就让她走。她给我小册子,我不要,让她拿走了。后来她又到我家里,向我传播“全能神”,我不再理她,把她赶走了,让她别再来了。19、被告人贺玲的供述,证实今天(2012年12月13日)早上十点多李某带我骑着电车到正阳宣传“全能神”,到正阳后我和李某骑着电车边走边发“保命书”宣传,后来在路上碰见有两个女的也在发“保命书”宣传“全能神”,随后我们四个就一块沿着街宣传。后来我们就一起到了正阳县第一初级中学院内进行宣传。我们宣传了没有多久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们四个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并称:两三天前李某到汝南县余店街上宣传“全能神”,后来我就跟李某认识了。李某说要进行普遍宣传,后来走着走着就走到一中门口了。我们给路边上的行人发“保命书”,并且给他们宣传。因为我和别人一起宣传“全能神”被拘留了,我信全能神一个多月了,谁传给我的,我不知道。被民警抓住时携带的有传单、内存卡一个、碟片一个、MP4一部,还有红色的包,一个小本,传单一共有二百二十多张。MP4里面的内容有地域景象、人类末日、论在肉身显现、耶稣生平、把神钉在十字架上还有很多。我以前自称叫张红,是汝南县余店乡的人。我的真名叫叫贺玲,曾用名贺书玲,女,1964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丈夫叫徐某甲,儿子叫徐某乙,女儿叫徐某丙。大约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我当时到马乡街上遇见一个女的,她问我信老天爷吗?我说信,就是从那一天开始信老天爷的。我从2012年11月4日就开始传播“全能神”,一直到2012年12月13日,一共传播的有一百多人。散发的有多少传单,我记不住。传播“全能神”时给发过传单。凡是本上记录的就传播了。并在王某某家和寒冻镇的张黑拉的密蜂家聚会,向群众宣传“全能神” 到正阳县寒冻镇传播“全能神”时每一次都是我自己独来独往。到过寒冻镇街北头的一家姓史的家里传播过“全能神”,他愿意相信老天爷。到过他家里两次。那个人叫史某丙。在他家里我就说是老天爷下凡了,人的命天注定,相信老天爷就给你好处。别的我记不清了。我去过寒冻镇中学一个叫史爱兰的老太太家去传播过“全能神”。并让史爱兰找十几个人到她家星期三,五聚会。我在派出所里曾经自称自己叫张红。2012年12月13日,在正阳县一中传播“全能神”,散发传单被抓获时当时还有一个女的自称叫李某,我不认识。李某掂的手提包里有我手写的宣传“全能神”手写稿,是我们在一起传福音时,我将我写的稿拿出来将她们看,后来我发现她们拿的也有宣传品,我就顺手将我写的手写稿放在他的包里了。你的白色的包里的“全能神”的宣传品有多少张多少份,我不知道,什么内容我不知道。经过清点,里面有小宣传单和小册子共计221份。20、汝南县公安局梁祝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贺玲,女,出生于1964年3月18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汝南县公安局梁祝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贺玲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22、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张杰、袁家义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12月13日上午将正在宣传“全能神”、散发“全能神”传单的贺玲抓获。2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红(贺玲)于2012年1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4、正阳县公安局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贺玲(张红)处扣押邪教宣传品:传单和小册子221份,麦迪牌MP4一部,碟片一张,内存卡一个、小本一个(贺玲传播全能神的记录,传播群众近百人)、手机一部、手稿二张。25、正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李某处搜出宣传品小册子81本、刘某处64本。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27、庞某某、王某某、史某甲、杨某某、陈某甲、史某丙、于某某、史某丁的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让庞某某等人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张红就是贺玲的事实。28、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证实从涉案人员中搜取的宣传品。29、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驻公国鉴字(2012)第051号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正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委托鉴定的光盘、书籍、宣传册子等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电子数据盘一个(麦迪的MP4)是邪教组织宣传品的母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玲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成员,并召集人员聚会、组织人员一起散发邪教传单,危害社会正常的秩序,在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并从其随身携带及家中查处有大量尚未传播出去的邪教宣传品光盘、书籍、宣传册子、电子数据盘一个(麦迪的MP4是邪教组织宣传品的母盘)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熠审判员:陈全国审判员:乐娟

书记员: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