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根虎,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3年7月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7月1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文胜,河南济事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根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根虎及其辩护人刘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根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刘文胜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根虎受人蛊惑参与全能神,宣讲的目的是为了治病,主观恶意性不大;2、本案有关的宣传品是他人让张根虎散发的,散发的对象仅限于其亲属,聚会的地点没有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小;3、张根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张根虎经人传播发展,开始信奉全能神。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根虎多次与他人在其家中进行邪教组织聚会,聚会时被告人负责做饭等生活方面的工作。期间被告人张根虎还多次到附近村庄散发邪教宣传单,发展会员。2013年6月23日,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民警在张根虎家中,查获疑似邪教宣传光盘12张、宣传小册子164本、书本12本、宣传散页198页、MP5及储存卡1个。2013年7月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分析、比对,认定被告人张根虎家中存放的宣传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3日早晨,我拨打报警电话,因为我妻子刘某某信邪教全能神,被兰青乡的张根虎带到兰青了,我今天早上找到张根虎想把我妻子带回家,找到张根虎之后没见到刘某某,我就报警了。张根虎是兰青乡吴庄村程老庄人,张根虎在全能神邪教中是刘某某的上线。张根虎经常到我家去,不论是白天和黑夜,他到我家去之后一喊刘某某,刘某某就跟着他走,所以我说张根虎是刘某某的上线。张根虎到我家之后经常带个包,把刘某某带到一边说什么我不知道,说完之后刘某某、张根虎就走了。2012年12月20日之前张根虎领着二个男的,一个女的到我家,到我家之后张根虎就领着这几个人在我庄宣传世界末日,信全能神能够成神,老天爷真的下凡了等。刘某某也信奉全能神邪教,刘某某在我庄传过,大部分人都不信。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打工回家过年,听我妻子说张根虎整天骑自行车,拿小本子,到处宣传让人信教,也不干活。2013年2月份因为张根虎宣传信教,我还动手打了张根虎,打时张根虎还说:你不用打我,人的命天注定!。大约过了十多天,张根虎还宣传信教,我有气又要打张根虎,张根虎还不服气。后来我就外出打工了。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根虎是我村张夹道的,在程老庄区居民点住。2013年春,我们发现张根虎骑着自行车,拿着小本,领着几个人外出宣传全能神,要群众相信世界末日,相信全能神到世界能够拯救世界。特别是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张根虎领着几个女的,拿着本本、宣传单到处宣传,在我村程老庄有人场的地方宣传。我和村支书刘某某发现之后就找到张根虎,对张根虎进行批评教育,由于我和村支书经常对张根虎批评教育,张根虎就不敢在他村发展,就经常外出。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根虎是我村张夹道的,平时不干活,在程老庄区居民点住。去年12月份的时候,张根虎拿着本本、宣传单到处宣传,在我村程老庄区居民点有人场的地方宣传,拿着小本,宣传全能神,要群众相信世界末日,相信全能神到世界能够拯救世界。我发现之后就找到张根虎,对张根虎进行批评教育,由于我经常对张根虎批评教育,张根虎就不敢在我村发展,就经常外出。5、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他们与张根虎是一个村的村民,张根虎平时很老实,不爱说话,对他是否信教不清楚。6、被告人张根虎的供述,证实我在外边打工期间老是生病,在家期间有人给我说信主可以治病,我就到正阳县化肥厂南边的教堂里信主了。有一次在去教堂的路上一个女的给我说:人的命天注定,你跟着我信老天爷吧,信老天爷可以治百病。我的身体不好,我就相信那个女的了,那个女的给了我几本书让我回家看,我看了之后就开始信老天爷了。后来那女的就到我家里给我讲信老天爷的好处,有时还有其他人到我家里,我在后来的聚会中才知道老天爷就是全能神,我们一般三个人左右在一起学习神话故事,看关于老天爷的光盘或MP5。我们聚会时真阳镇李通的张文美负责通知事,我负责做饭,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女子讲神话故事。我家里存放的书、传单、MP5都是我给群众散发、宣传时用的,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我信的时间久了以后,就有人经常给我联系,有时候给我安排工作。在2012年12月份福音大扩展的时间,组织上的人给我说要让我出去传福音,并给了我一些老天爷真的下凡了、一个公安局长的自白等宣传册让我去给群众散发,我就拿着宣传册在我住的附近村庄上给群众发,发的宣传册很多,我给群众宣传讲信老天爷的好处,但群众还是不信,我刚发一天就听说公安局的在抓散发传单的人,我就把宣传册带回家放在我家里了。我给我哥张某某说让他信老天爷,张某某不信,我庄上的人大都不相信,我就没有发展到几个人。7、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6月23日,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民警翟勇、李奇文到张根虎住处,在见证人邱家辉、邱保忠的见证下,经检查发现有疑似全能神邪教宣传光盘12张、宣传小册子164本、书本12本、宣传散页198页、MP5及储存卡1个。8、正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根虎家中扣押的有关全能神的宣传册、光盘、MP5等物品。9、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和反恐怖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经分析、比对,认定在张根虎家查获的物品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10、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根虎因多次散发全能神宣传资料,组织、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正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根虎出生于1965年3月10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根虎无刑事违法犯罪前科。13、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6月23日,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民警翟勇、李奇文前往张根虎家中检查时,发现张根虎存放有邪教组织宣传材料,随即将张根虎带到兰青派出所调查。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根虎利用散布迷信邪说、散发邪教传单等手段,蒙骗他人,发展会员,并多次在家中与他人进行邪教集会,在其住处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300份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刘文胜辩称张根虎主观恶意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根虎经人传播信奉邪教后,明知从事的是邪教活动,仍积极参与,发展传播邪教,主观恶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刘文胜辩称张根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根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二、对查获的传单、小册子、光盘等宣传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熠审判员:陈全国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书记员: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办理组织利用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