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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阳市多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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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多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阳市多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健及委托代理人惠春生、被告多普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江、李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负责公司水电和门卫,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为2200元。2011年11月26日被告多普公司决定暂时放假15天,并指定原告等人为留守人员,之后,原告等人一直留守值班至今,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至今已13个月,共计26913元。另有2012年春节补助700元未付。两项共计2761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股东纠纷为由拒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补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6日放假,当时决定暂先放假15天,15天后全部放假。放假期间原告没有付出劳动,其工资应当停发,原告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原告张某某健到被告公司工作,负责公司水电和门卫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为2200元。2011年11月26日被告多普公司因经营方面的原因决定暂时放假15天,同时指定原告张某某健等人为留守人员,并要求留守人员必须按各自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后原告吃住在本公司并一直留守值班至今。原告工资发放至2011年11月,其后工工资一直未予发放,至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13个月工资,计26913元。另有2012年春节补助700元未付,两项共计27613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值班安排表、工资标准证明、劳动监察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多普公司拖欠原告张某某健的劳动报酬,有工资表及值班安排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1年11月26日后,公司已全部放假,不存在留守值班人员及原告工资不应支付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阳市多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工资及补助费2761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诉讼保全费296元由被告南阳市多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廷峰审判员:卢成玺人民陪审员:闫志军

书记员:董晓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