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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长立与张宗耀、王向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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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长立,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向荣,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宗耀,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长立与被执行人张宗耀、王向荣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索志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