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长立,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向荣,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宗耀,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长立与被执行人张宗耀、王向荣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索志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