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忠良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忠良,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光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刘云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