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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邯山刑初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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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2013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便于借款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某某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偿还他人借款,取得借款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郜凤强

书记员:王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