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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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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7471540,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负责人魏建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杰、狄志强。被执行人邢台市百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44481-1,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城东关法定代表人乔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冀生。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3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书堂执行员李银岭执行员刘振宗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