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传林,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波立即给付申请人王传林赔偿款35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波及配偶贾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波及配偶贾静的银行存款3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