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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永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0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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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永梅,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永梅应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8.09775‰计算至2011年3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527075‰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但被执行人朱永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永梅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永梅的银行存款283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朱永梅的银行存款2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