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府城镇。组织代码:00322056-X。法定代表人:方光前,主任。被执行人:余家双,男,197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龙新兰,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征(决)[2011]12135号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即日履行57600元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