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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家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00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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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府城镇。组织代码:00322056-X。法定代表人:方光前,主任。被执行人:余家双,男,197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龙新兰,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征(决)[2011]12135号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即日履行57600元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余家双、龙新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