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燕,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石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磊立即给付申请人任燕抚养费19200元。但被执行人石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磊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石磊的银行存款19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