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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4

梁景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决定书

(2014)邢法委赔立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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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梁景海,男,汉族,1941年8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委托代理人梁朝斌,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邢台市桥**。法定代表人穆希河,系该院院长。梁景海于2014年4月15日因错误执行向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2014年6月25日梁景海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梁景海请求国家赔偿是其认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非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违法,该裁定书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执行,不是执行行为,不属于上述第三十八条关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审查范畴,故梁景海的国家赔偿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梁景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