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蒋和凤,男,生于1957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汝溪镇白庙村****。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卢伟,院长。赔偿请求人蒋和凤认为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万州区人民法院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440.32元。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蒋和凤的赔偿请求未经赔偿义务机关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直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并且,赔偿请求人以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错误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蒋和凤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