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彭志科,男。赔偿义务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059974-9。法定代表人:罗念卫,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桂明,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彭志科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志科于2014年11月26日以未依法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为由向本院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彭志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彭志科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