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唐山首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恢字第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首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19146-5,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德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勇。被执行人河北吉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305333,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临城镇冯村。法定代表人孟群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且均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仲裁委员会(2011)邢仲裁字第09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书堂执行员李银岭执行员刘振宗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