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徐丽丽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遵行初字第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徐丽丽,农民。

起诉人徐丽丽于2013年7月17日以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现更名为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为遵化市东坝村镇海东街**居民,经村批准0.25亩宅基地建住宅,于2012年8月10日,申请人所建住宅被遵化市人民法院以遵化市镇海东街拓宽和两侧旧危房改造工程为由强行拆除。现起诉人认为执行立案材料中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拆许字(2010)第01号拆迁许可证及根据该许可证作出的裁决违法,未经听证、公开等合法程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现更名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2010年1月6日向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起诉人在住宅被拆除过程中就应该知道原遵化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现更名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许可事项,现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撤销原拆迁许可,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丽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志广代理审判员:张艳楠代理审判员:孟晓东

书记员:姜国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