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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建辉与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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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建辉,男,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吴建辉与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建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胜录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