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建辉,男,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吴建辉与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建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胜录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