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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1)迁执字第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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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蒋成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蒋振海,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迁西。

本院在执行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成余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海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