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成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蒋振海,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迁西。
本院在执行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成余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海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