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迁西县。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成具有杀伤能力的制式气枪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有保审判员:赵胜民审判员:张学东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