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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瑞凤与韩安、李治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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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瑞凤,女,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韩安,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治荣,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刘瑞凤与韩安、李治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瑞凤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少金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